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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或许受到孟德斯鸠的影响。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也告诉我们,要达到对一个事物的科学认识,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不仅要注意正面的因素,也要注意反面的因素,有时候还需要特别注意反面的因素。本文试图就这两个重大问题阐述一些观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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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规定实际揭示了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性质的双重性:一是,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属于统一国家的机关,行使国家的职能,分别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47]随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又对统一管理做了进一步解释: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第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指的仅是这两个职权行使的依据,而不是这两个职权本身的归属和属性。[31]就连前述《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在将审判权定性为中央事权,强调要推进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同时,也坦承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深入研究论证。[12]对于两院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彭真进一步做了精辟阐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

[22]由此可见美国人对于同类人中陪审员的倚重以及对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之不信任达到了何种程度。这恐怕才是司法职权最大的中央性。(3)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35]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孟德斯鸠认为:在上述三权中(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引者注),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个人生活这一层面,古希腊罗马都实行家长制(特别是早期),决定个人权利的是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而不是Civil的身份。(2)家庭,即使是专偶制家庭,不可能成为氏族社会的自然基础,就象现在在公民社会中它不可能是政治体制的单位一样。

[39]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5页。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将社会分为两种:政治社会(Politike koinonia)和野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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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这种对立必然招致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反对。而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成为与政治国家联姻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这个私人关系的领域通行的是自由平等的规则。这个新的市民社会是传统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它的一部分,它在维护个人利益、在与国家对抗这一点上是与传统市民社会相通的。

[61]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81页。因此,它通常被比喻为第三部门:包括居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所有组织与网络。[58]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0页。这个意义上的civil society其实是一个限制权力的概念,civil society被理解为一种尽量减少政治管理、扩大市场作用与个人自由的社会形态,这是一个以权利保障为宗旨的法治社会。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9页。[12]郁建兴著,载《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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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以后的思想家们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沿用了黑格尔的模式。这一被重新理解的公民社会具有批判与建构的双重属性,它是批判现存社会的工具,也是构建未来社会的理想图画,因应与满足了自17世纪以降人们建构自由的法治社会理想的需求。

这样说有两个理由:一是黑格尔的自由意志是可对象化的,也即康德哲学中的可反思性的,它排斥了将人客体化的极权主义。至于利益,当然是团体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它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取而代之的恰恰是文化与精神。[65]基于库恩的批评,哈贝马斯重新确认了基本权利的基础地位以及市民社会与私人领域的紧密联系,并阐述了市民社会的自我限制:第一,一个有活力的市民社会要需特定的背景——自由的政治文化及相应的社会化模式和未受破坏的私人领域。[25]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一个依靠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维护的法治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从逻辑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以科学的社会分类学概念为起点,走向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再从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嬗变为社会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最终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推进社会进化的实践理性概念。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

[41]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60页。如果你将这里的市民社会换成资产阶级社会就不通了。

劳动阶层一旦在城市企业和某些乡村中扎下根来,就会发展成为‘市民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变成结构性概念: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

[26]因为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又具有伦理的正当性。

因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是以个人形式出现的,单独的个人无法与政治国家实现有效的互动,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正好弥补了这个缺陷,它将孤立的个人联合起来,成为个人与政治国家理性交往的工具,从而使合法地变革政治社会成为可能。诚如所言,一个恰当的市民社会概念能够解决当代的社会分析及社会运动所面临的一些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于普遍性的形式,黑格尔认为,特殊的人是与其他特殊的人相关的,所以,每一个人都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与自然法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启蒙时代的市民社会观念是具有浓烈的革命气息的,关于这一点,相信读过卢梭著作及熟悉法国大革命史的人会有很深的体会。

[39]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5页。此时的自然状态与亚里士多德描述意义上的、作为类型学的野蛮社会是不同的,这个自然状态是学者想象的公权力生发之前的初级社会,是自然状态、自然理性、自然法这一理论框架的组成部分,与理性相连。

[27]这一学术传统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同样存在。1260年,多米尼克会教士Wilhelm Von Moerbeked在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成拉丁文时,就用Civitas来对译古希腊文Polis(意为公民之家),[21]到14世纪,societas civilis被译为英文civil society并沿用至今。

上述一系列的理论发展,使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元对立的革命气息很浓的理论,成为一个建设性的、对国家与全球社会进行改造的理论。[68]葛兰西是个例外,他对市民社会的悲观理解当源出于对政治国家-社会一元化的法西斯体制的绝望,他的理论虽然过激,但是对于观察苏东国家的体制,对于低度民主国家的改革,依然不失为一个有用的理论工具。

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因为社会国家化消解了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而且将之转化为参与权并最终解释为社会权。例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1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13]《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评析》等等。引言见马克思思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

其实这样的翻译不够贴切,准确的翻译还当是市民社会。(3)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44]二是将对政治社会的批判延伸到对市民社会的批判,这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解放的理论提供了分析工具。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共领域是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因而和必然王国、瞬间世界形成鲜明对比。

在18世纪,公共领域有了公共权力的意义。  注释: (作者附言:感谢许小亮博士和张林同学收集整理部分外文资料) [1] Michael Edwards, Civil Society, Polity Press, 2004, Preface, pp.vi-ix. [2] John Ehrenberg, Civil Society: The Critical History of an Idea, New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x-xvi. [3] Stefan-Ludwig Hoffmann, Civil Society: 1750-1914, PalgraveMacmillan, 2006, pp.82-89. [4] Jan Aart Scholte, Global governance, accountability and civilsociety, in Jan Aart Scholte ed., Building Global Democracy: Civil Society andAccountable Global Govern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8-41. [5] Mark Jensen, Civil Society in Liberal Democracy, Routledge, 2011,pp.150-159. [6]据中国知网,文题中含有市民社会的文章共有1479篇。